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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1、行政法首要准则,其他原则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属于形式行政法治范畴。 3、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 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 合法行政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重要标志。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除涉国、商密、个隐以外,应当公开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注意:只有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补充 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职),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耐心答复) 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诚实:信息全、准、实。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 组成部门部、委,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常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人大或全人常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设撤并由国务院决定)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议事协议机构: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 司级内设机构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报国编机构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处级内设机构 设立机构自己决定---报国编机构备案 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期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行使的是特定的职能。 国务机构设置管理内容 机构类型、名称、职能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内容 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领导职数 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规格、名称 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级政府编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备案(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即可。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得出,经国务院编制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级政府编制机关,分级管理。编制需考虑财政供养能力,上级政府不得无事干预下级的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的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编制办拟定,报国编办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各级行政机关 垂直领导 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家、政府 条块管辖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相当于地级市,国务院批,省政府设立 街道办事处 相当于乡政府,上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设立 派出机构 派出所 警告,500元罚款,当场治安罚款50元以下 工商所 1、对个体工商户处罚,2、不包括吊销,当场罚款一般20元。 税务所 2000元以下罚款,当场罚款一般20元。 三、公务员法 1-27级 公职的录用 录用 主任科员以下的,试用期1年(法定不可变)。禁止录用:曾经犯罪(过失或故意)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试用不合格,取消录用。 委任 自上而下。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 自下而上。对象,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 聘任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是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但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先仲裁后诉讼。 不能涉密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期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或不约定,聘任合同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录用规定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职位特殊的公务员 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增设权为国务院。 增设权:国务院 聘任(同上)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对专业性强、辅助性职位进行聘任 定聘任合同,定期限(1-5年),可仲裁。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也可不约定) 辞职 主动辞职 向任免机关书面申请,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日内审批) 不得辞职 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2、涉国密或脱密期未满,3、重要公务尚未处毕,且需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罪尚未终结(原地不动,不得退休、交流、出境)。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辞退 辞退情形 1、年核连续2次不称职,2、不胜任现职,又不服安排,3、机关调整,拒绝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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