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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开行贷款管理暂行细则(初稿)
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管理细则
(暂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规范贷款
操作程序,根据《安徽省棚户区改造融资管理办 》(财建
〔2014〕177号),遵循 “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
的总体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 “省开行”)为实施安徽省棚户
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包括过桥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
第三条 贷款使用范围包括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
“拆旧”和安置棚户区居民的 “建新”建设,具体包括原有
棚户区改造的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及新建安置房及配套设
施等。
第四条 贷款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
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
综合考虑,自愿申报。
(二)风险防控原则。各市、县综合考虑本地所承担的
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和自身的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借款需
求。
(三)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
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章 贷款内容
第五条 借款主体
安徽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省建投公司)作为
全省统贷主体,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
并及时报送省开行,并对承办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款主体
市、县政府指定一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用款主体,
承担用款主体责任,其条件应符合监管部门及省开行要求。
第七条 贷款品种、期限及利率
过桥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25%,贷款期5年;
中长期项目贷款期限10-15年。过桥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
次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
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具体由省开行
与省建投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 还款来源
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市、县用款主体向省建投
公司偿还项目贷款本息,市、县政府从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配
套项目租售收入、财政安排的各类棚户区改造资金等渠道筹
集资金,确保市、县用款主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第二
个层次:省建投公司归集市、县划入的还本付息资金,并按
时足额偿还省开行贷款本息。在此过程中,省政府以省级财
力确保省建投公司按时足额偿还省开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贷款额度预分配
省棚户区改造融资管理理事会(以下简称 “理事会”)
综合考虑地方棚改任务、财政状况、负债水平和区域协调发
展等因素,向各市、县预下达建议贷款额度。
第十条 项目申报
各市、县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任
务和资金筹措情况,由指定的用款主体发起申报,项目申报
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所申报项目需列入国家2013-2017
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二)总量控制原则。各市、县所申报的贷款额度需控
制在理事会预下达的建议贷款额度内。
(三)紧迫性原则。所申报项目需拥有较高的成熟度,
近期可以实施。
(四)可平衡原则。申报项目时需充分考虑项目偿债能
力,通过市场运作确保项目盈亏平衡。
各市、县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 (见附件一)报省建投公
司汇总,省建投公司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审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根据安徽省棚
户区改造任务情况,就市、县申报贷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合
规、建设成本是否合理,提出审核意见。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项目申报情况和省住建厅审核
意见,综合平衡审核后,报理事会审定,并正式向各市、县
下达建设项目和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
省建投公司根据理事会审定的各市、县建设项目和贷款
额度,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完成总可研报告编制,并
报安徽省发改委审批;同时统一向省开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四条 省开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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