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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调整。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的考试分值估计在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P2-3)
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
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
【解释】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
3、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
A、财税调控法
B、金融调控法
C、计划调控法
D、反垄断法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
A、预算法
B、国债法
C、政府采购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属于宏观调控法中的财税调控法;(2)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3·判断题】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
【答案】√
【例题4·判断题】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宏观调控法。( )
【答案】×
【解析】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特别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P3-6)
1、宪法
2、法律
【解释】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解释】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例题·多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解释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解释2】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解释3】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营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解释4】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P8)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解释】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规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P9)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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