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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研究 中山大学吴柏林教授,广告策划与策略,广东经济出版社,绝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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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研究
马 强
摘 要:本文对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指出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在
产品移转后在全球范围内穷竭,而所穷竭的权利包括了具有商标关联关系的主体在各个法
域内的商标权,揭示了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实质并对国际穷竭否定论进行了反否定,界
定了“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的概念,批驳了商标权的地域穷竭理论,最后对默示许可理
论和国际穷竭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商标权 国际穷竭 平行进口 默示许可
一、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概念与内涵 理商那里进口同样的商标权产品,再利用价格优势
知识产权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一项特有的原 低价在国内销售,或者再出口到许可方所在国低价销
则,其含义为 “特定的专利权产品、商标权产品和 售,从而产生了 “平行进口”(P a r a l l e l
1
版权作品等知识产品若经权利主体以合法的方式移转 Imp ortation )问题 ;在该国就可能导致被许可方或
物权,则权利主体对该特定知识产品原所享有的全部 受让人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起诉,同时也便带来
或一部分支配权即告穷竭。”权利穷竭原则反映在商 了商标权人经合法销售的商标权产品的权利是否穷竭
标权领域具有特定的含义,即:商标权产品如经包括 的问题。
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 根据商标权穷竭原则,商标权主体 (包括商标
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对该特定产品上的商标权即告 权人以及与其有经济或法律上联系的人,如被许可
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 人、受让人、关联公司等)以销售等方式移转了特
接使用。 定商标权产品的物权后即穷竭了该“特定商品”上的
商标权穷竭问题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商标权,其不得以商标权为由干涉商品的继续流通
“平行进口”现象相生相随。随着各国间贸易的发 或直接使用。McCar th y 教授在总结了美国的相关判
展,跨越一国的商品流动相当频繁。商标所有人可 例后认为商标权穷竭原则的含义为:“商标权在某
以通过外国代理商或通过签订独占性许可协议 一特定商品首次合法销售时即告 ‘穷竭’。一个在不
(Ex clu siv e Licen se )将在外国的商标使用权授予被 改变商品状况的情况下再行销售该附牌商品的经销
许可方,或者直接签订附条件的商标转让协议,以更 商不是 ‘商标侵权者’,无需获得许可。对于该批被
好地推销产品,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利益。有时外国 购买并再销售的商品而言,商标权已经穷竭,或换
的代理商或被许可人会直接拥有在该国的商标注 言之,购买者取得了再销售的 ‘默示许可’(Imp lied
册。在商标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许可方不得在合同 2
l icen se )” 。必须注意,如果特定商品销售后新的
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给予第三方以同一种商标的许 所有权人实质性地改变了商品状况之后再利用原商品
可,许可方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制造 上商标的识别功能进一步销售,则会侵犯原商标权
和销售产品。被许可方不但享有该商标在这一地区的 人的商标权,因为这种实质性的改变将会在消费者
专有使用权,而且可以在这一地区内进行分许可,有 之中产生 “混淆”,即使得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实
权对侵权行为起诉。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许可方所在 质性改变状况的新产品源自商标权主体。此时,商
国的另一公司从许可方或其他国家的被许可方或代 标权主体可依据如中国 《商标法》中第52条1款 “未
第13卷 总第77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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