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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二分公司2014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报告
2014年7月8日,公司安技部对我司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进行了检查,发现我司安全生产中存在7项问题。经2014年7月10日由经理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我司存在的隐患逐一分析,举一反三及时消除隐患,分析其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
一、查《安全学习考勤表》、《补课人员登记表》,4月份参加安全教育198人次,其中补课60人次,补课率30.3%;5月份参加安全教育286人次,其中补课84人次,补课率29.3%;6月份参加安全教育180人次,其中补课47人次,补课率26.11%,均超过公司规定的补课率。依据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章第八条规定,确定直接责任人为安技科长武少锋,间接责任人为主管经理李振刚。
1、原因分析:
造成补课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我司安全学习安排在下午18时,在保证大部分驾驶员归队后能够参加,但仍有部分线路车辆归队时间晚无法参加正常学习,只能通过补课来进行学习。
部分车辆驾驶员因居住在外地,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只能通过补课方式参加学习。
部分驾驶员归队后未学习,但仍参加补课学习。
每日在红寺堡、下马关、冯记沟、甜水堡、同心驻班的驾驶员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安全学习,只能通过补课的方式学习。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改后驾驶员的学习次数由1次增加为2次,部分驾驶员由于班次限制只能参加双日或单日的学习,另一次学习也只能通过补课完成。
2、整改措施、
(1)根据我司现班次运行的实际,调整增加学习班次,由原来的每月2次增至4次,时间段安排在学习日次日的上午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这样外驻的下马关、冯记沟、甜水堡、同心班线的驾驶员都能参加学习。
(2)严格落实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管理规定,对归队应能参加学习的人员,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要出具相关证明,除此之外不参加者一律按无故不参加学习处罚。
3、处罚情况:依据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章第十九条(三)款之规定,处罚安技科长武少锋100元。
二、查《车辆月检测计划表》,宁C33611号车运行吴忠至西安班线,月行驶里程22500公里。公司规定月运行20000公里以上车辆每月上线检测2次,4月份二级维护计划该车18日上线检测1次,未按公司规定制定车辆月检测计划。依据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章第三节第十二条第五款,确定直接责任人为安检员乔万里。
1、原因分析
(1)安检站负责人每月27日前制定《车辆月检测计划》,我司安检站负责人乔万里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章车辆管理中车辆检测中规定,月行驶20000公里以上的车辆,每月上线检测2次之规定制定《车辆月检测计划》。
(2)在排查中查出宁C.33611号车4月11日、4月25日分别上线检测,但未查出《车辆月检测计划》安排不合规定。
2、整改措施
(1)于7月10日就查出问题在专题会议中强调今后严格按照车辆检测规定:1)月行驶5000公里以下的车辆,每两个月上线检测一次;2)月行驶5000公里以上20000公里以下的车辆,每月上线检测1次;3)月行驶20000公里以上的车辆,每月上线检测2次,同时必须在每月27日前制定。
(2)今后在排查中,认真排查《车辆月检测计划》和实际车辆上线情况。
3、处罚情况:依据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章第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乔万里200元。
三、查《天然气车辆登记台账》,宁C39101号车的《宁夏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中注明气瓶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该车气瓶应在5月31日前检测。实际该车气瓶检测日期为7月7日,气瓶检测时间超期37天。依据公司《燃气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直接责任人为技术员杨金龙。
1、原因分析
(1)技术员在登记该车气瓶检测日期时,将该车气瓶检验合格证日期2011年7月确定为检测日期。
(2)未能按照《宁夏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中气瓶出厂日期有效期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确定为检测日期。在日常工作中对车用气瓶有效期未能按规定要求掌握,导致该车气瓶检测时间超期。
2、整改措施
(1)对我司现有8辆天然气车辆使用登记证进行排查,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临近气瓶检测期到期车辆提前1个月通知,及时做好车用气瓶贴标、检测工作。
3、处罚情况:依据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章第五节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杨金龙处罚100元。
四、查《车载视频监控查看记录表》,宁C15318、宁C13280、宁C33611、宁CB3808号客车5月份下半月视频未按计划查看。依据公司《车载监控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直接责任人为主管经理李振刚、运调科长杨海军、技术员杨金龙。
1、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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