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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B102-2016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doc
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技术标准发布发放专用章
分 发 有 效
分发日期:2005年06月10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本公司车辆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车辆产品零部件的可追溯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召回创造条件。
本标准是对Q/FT B102-2004《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规定》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主要有如下差异:
——对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不再包括摩托车等产品;
——增加了3.1.7条,即在满足永久性和可追溯性的前提下,允许供方按自己的方式进行标识;同时增加了4.3条,供方标识的备案流程,以及附录C(规范性附录)供方标识的备案审批表;
——增加了自制零部件的生产厂代号的规定;
——对附录A(资料性附录)中零部件的标识方式、标识部位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做了明确规定,保证零部件均可实现追溯。
——对于获得国家质量认证的零部件产品,其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的复印件等的备有,由本公司生产部门调整到采购管理部门。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Q/FT B102—2004。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产品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增胜、高玉兰、张碧蓉、郑萍、靳宝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FT B102—1999、Q/FT B102—2000、Q/FT B102—2001、Q/FT B102-2004。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产品管理部负责解释。
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产品[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及发动机]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批量生产的有可追溯性要求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包括自制件和外协件)。 Q/FT B020 车辆和农业装备 产品出厂编号与车架编号编制规则
Q/FT B069 汽车产业 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FTG04021.2—2005 车辆、发动机安全件管理规定
3 标识要求
3.1 总则
3.1.1 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3.1.2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3.1.3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3.1.4 车身和驾驶室内饰件及其它具有装饰作用的零部件,它们的标识应做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ECU标定数据文件号应标识在ECE硬件外表面易见部位。
3.1.5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
工具而易于识别。3.1.6 对于外协零部件,由最终供货的供方负责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供货状态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的标识。
3.1.7 当供方有自己的标识方式、内容,而且能够满足本公司对零部件的管理和可追溯性要求,经本公司质量管理部和工程研究院标准化部门同意,允许其按自己的标识方式对零部件进行标识。并且将标识方式、内容在公司质量管理部、工程研究院标准化部门备案。由事业部检验部门执行。
3.1.8 一般应予标识的零部件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等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3.1.9 本标准以外的其它标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2 标识的内容
3.2.1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 7258的有关规定。
3.2.2 汽车车架总成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车架上VIN代号的标识按Q/FT B005的规定。
3.2.3 低速货车车架总成的标识要求按Q/FT B020的有关规定。
3.2.4 获国家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合格认证等)的零部件如制动软管总成、电喇叭、后视镜、前雾灯、安全带、门窗玻璃等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标识。
3.2.5 变速器总成、分动器总成、离合器总成、前轴(桥)、后桥总成、转向器总成、安全件及其主要二次配套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对以材料消耗为主、体积小的安全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如制动管路);其余零部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安全件种类的范围同FTG04021.2,见附录A《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种类》。
3.2.5.1 协作配套厂家的生产厂代号的编制应符合本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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