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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交易.ppt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交易 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 新准则由以下四章12条组成: 第一章 总则(2条):主要规范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4条):主要规范关联方相关定义、关联方的确认、与企业存在一定关系但不构成关联方的确认。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2条):主要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定义、关联方交易的认定。 第四章 (4条):主要规范关联方信息的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一)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有了变化 旧准则第1条: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新准则第1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二)披露的整体范围有了变化 旧准则第2条:不要求披露: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新准则第2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已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间的交易不予披露,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三)关联方的确认上有了变化 旧准则第5条:本准则涉及的关联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旧准则第6条: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旧准则第7条: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条(5)受同一 关键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新准则第4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新准则第5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新准则第6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四)关联交易的确认例子有了变化 旧准则第8条: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新准则第8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五)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有了变化 旧准则第9条: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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