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chapter 5-Letter of Credi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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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chapter 5-Letter of Credit.ppt

Letter of credit Case 5-1 :我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物装运后,我某公司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议付后向国外开证行寄单索偿。5天之后,议付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写明“the documents are not complied with the sale contract”。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成立吗? Letter of credit Case 5-2 :我国哈尔滨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合同签订以后,外商通过开证银行开来信用证。信用证上表明装货港为“your port”。我某公司按照要求安排货物发运之后备齐所有单据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但是被银行拒付,拒付理由为提单上显示装货港为大连港,与信用证不符。试评价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Case Study】 我国A公司接到一份夹克衫的出口订单,由买方B公司提供原材料,A公司负责加工。B公司开立信用证用以购买夹克衫。A公司为了购买原材料向该市C银行申请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C银行要求以A公司的出口信用证为抵押开出了进口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规定: This credit is not availabl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s established by XX bank in favor of A, for the amount of $200000 covering shipment from** to **。 5月30日,A公司收到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有效期到7月15日。两证同时生效 6月15日,B公司出口原材料,备齐信用证所要的单据,到C银行获取了款项 7月10日,仍不见A公司来议付单据。结果发现A公司已经将单据寄给B公司,而后者提货后找了个理由拒付。 【Case Study】 中国内地A公司与澳门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进口合同,由A公司进口B公司的草莓汁全套生产设备,然后以这套生产设备从事草莓汁生产并将产品返销给B公司。经双方约定,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结算。 中国内地A公司请银行开出了远期信用证,金额200万美元,货物是全套草莓汁生产设备。受益人为澳门B公司。 澳门B公司请银行开出产品返销的即期信用证,金额为210万美元,但在该证中未对返销产品的名称、单价、装运期等做出规定,必须等候信用证修改书再做确认。 随后,澳门B公司要求中国内地A公司的银行承兑了远期信用证下汇票,A公司也取得全套设备。 3个月后,A公司开始供货,但此时国际市场草莓汁价格开始下降,B公司拒绝修改信用证。 * 提示中并不存在,且第一受益人没有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改这些不符点,则转让银行有权向开证行提示其自第二受益人收到的单据,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第三,转证行通常在确保收到开证行的付款之后才对第二受益人进行支付。转证行对第二受益人的付款并不是其必须的责任,这是因为转证行对第二受益人的支付不属于其常规的业务项目,只是在他同意第一受益人转让信用证的请求后才开办此项业务,同时也有权拒绝办理此项业务。 * 二、第二受益人的风险 第一,货款得不到支付。这包括:第二受益人仅在有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向开证行主张权利;转证行未向第二受益人做出付款的承诺;第一受益人对提示单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的保留使得第二受益人很难实现单证一致。 第二,款货两空的危险。当第一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联手欺诈时,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往往极易制造出各种单证不符的情况,与此同时开证申请人提出大幅降价,或提供较高折扣的要求,使得第二受益人蒙受巨大损失。 * 三、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保护 1.现有法律保障 首先,在特殊情况下, 开证行和第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由合同予以调整。国际商会633号出版物中指出:信用证的转让类似于为第二受益人利益所开立的一份新的信用证;普遍的观点认为信用证的转让构成开证行对第二受益人新的和独立的承诺。这也为从合同的角度出发,解释开证行和第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依据。 其次,依UCP,对信用证修改必须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为了保护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国际商会在官方意见R485中指出:若修改信用证,在没有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同意之前,第一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执行。 * 2.防范第二受益人风险的建议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证行仅承担在向第二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时核实该信用证真实性的义务,并通常在信用证中加列“货物收妥后再付款”的条款,这对第二受益人收回货款极为不利。因此,第二受益人要确保出口权益,必须要求转证行在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增加一定的责任予以平衡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可参考的做法有: 第一,要求转证行在转让信用证时,向第二受益人出具保函,以保证第一受益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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