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渠道普法宣传及培训项目课件(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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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 总行零售培训 版权所有 第*页 内部资料 仅供学习 总行零售培训 版权所有 第*页 第*页 总行零售培训 版权所有 第*页 第*页 总行零售培训 版权所有 第*页 第*页 总行零售培训 版权所有 第*页 快乐普法 ---寿险渠道普法宣传活动 目录 认识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5000元--5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 5万元--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识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捡了他人信用卡使用金额不到5000元有问题吗? 捡了信用卡不使用有问题吗? 认识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1 泉州某寿险代理人林某因保险业务开展良好,与多位寿险客户建立了朋友关系。后多位寿险客户在林某的推荐下自愿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 2009年初,林某开始以 “代客户理财”、“为客户缴纳寿险保费” 等多种理由,借客户信用卡持有并使用,致使客户卡片发 生逾期,引发客户群体投诉。后林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查实共涉及31位客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7.6万元。检察院以林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林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认识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指在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识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2 青岛彭某于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先后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办理信用卡,持卡恶意透支,金额达人民币38万元,英镑8700元,欧元1万元。 2007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彭某又以帮忙销卡、升级信用卡等理由,骗取12人的信用卡共16张(其中涉及我行客户王某信用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上 述信用卡消费、取现,至2011案发累计透支达82万元。 最终,彭某因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法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行客户王某被认定为是本案的受害者,但依据其与我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仍然应当偿还被彭某所冒用而透支的费用。 认识信用卡犯罪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B.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C.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D. 冒用他人信用卡 E.恶意透支 1、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哪些情形? 2、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哪些情形?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B.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C.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D.其他 认识信用卡犯罪---非法经营罪 商户: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商户 持卡人 认识信用卡犯罪---非法经营罪 案例3 丁某为我行信用卡某分中心业务员,其持有我行信用卡。其妻子自己经营一家小的服装店,店内装有POS机。 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丁某多次在自家服装店的POS机及其他三家商户的POS机上,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内现金,截至2013年1月金额达100多万元。 经我行风险部门监测,发现丁某的卡片存在违法套现行为,将丁某的卡片管控,并且将其刷卡的四 家商户锁定为信用卡套现商户,对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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