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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ppt
美渠·中国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概述 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建议 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概述 背景简述 BEI JING JIAN SHU 巴塞尔 协议Ⅲ 2009年以来,基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发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又名“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集中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层面和宏观审慎监管层面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短期效应与长期影响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其主要内容,一是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二是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三是建立了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四是确定了新监管标准规定的实施过渡期。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银行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开始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的限制,跨国银行的发展也使风险跨越国界,银行业的整体风险增大,不稳定性增强。1974年5月,美国著名的富兰克林银行在外汇买卖中出现巨额损失,不良资产大量出现,最终走投无路,被7家欧洲银行组成的集团接管。富兰克林银行轰然倒塌,使人们在惊愕之余认识到必须加强对银行业的国际监管。 背景: 1975年2月,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召开会议,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9月,通过了第一个国际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主要强调加强各国的银行监管合作,划分监管责任。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该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并不统一,充分监管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1988年7月,正式签署《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建议》,即通常所称的《巴塞尔协议》。 发展: (1)协议内容:1.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并且对各类资本按照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的界定。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的风险权重。不同类别的债券都要按照评级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 内容: 3.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基础上,报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以百分比表示的量,其计算公式是: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 风险资产=资产×风险权重 (2)协议的主要目标 :监管视角从银行外转到银行内,监管目标更加明确具体;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促使银行强化内部资本管理机制的建设;使监管范围从国家分散监管到国际统一监管 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概述 新老制度对比 XIN LAO ZHI DU DUI BI 1992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作了补充性规定。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着重针对市场风险,提出制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金的要求。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市场风险补充协议。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协议框架。 巴塞尔协议: 新资本协议对原巴塞尔协议作了四方面的修改:其一,在防范风险上除了保持对资本金的要求外,还提出了加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其二,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都涵盖在考核之中,从而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及风险资产的标准计算方法、权重设计的原则做了重大修改;其四,鼓励银行采用避险手段。 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新巴塞尔协议》不再仅仅限于将信用风险与资本充足率挂钩,而是把风险扩大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应该与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结合起来。《新巴塞尔协议》比旧《巴塞尔协议》前进了一大步,对银行风险的控制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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