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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专题.ppt
案例: A信托投资公司于2007年12月向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双方就贷款担保事宜订立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约定如《借款合同》期满而A公司未受清偿,则将作为抵押物的、B公司拥有的房地产之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以抵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届至,A公司未受清偿。 问:A公司能否依前述抵押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 流押,在特定情形下会有失公平,极大地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与担保的初衷和宗旨相违背。 《物权法》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其他类似规定:《物权法》第211条 (禁止流质) 思考题: 债权人可否接受下列各项为质权标的? 高校对学生公寓的收费权、 记帐式国债、 电费收益权、 人身保单、 商铺承租权、 单位存款开户证明书、 车辆合格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32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物权法》第239条 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31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物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 案例:彩电,运费,留1台还是留10台? 案例:进口精密数控机床,运费,留整台还是拆留零件? 宽限期 案例:留置并变卖名画折抵装裱费争议 留置次日便将其变卖,所得价款折抵装裱费。可否? 《物权法》第236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对人保与物保并存之情形做了如下规定: (1)约定优先,债权人可以约定何者优先。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选择权,可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除非和保证人另有约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免责。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如上市公司法人股出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超额抵押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物权法》明确废弃了对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允许抵押人以价值低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高的债权。 房地一体原则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凡是建筑物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时的建设用地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应当”(而非《担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一)抵押登记的效力 我国的抵押物登记有两种不同的效力: 1.物权设立及发生效力。 《物权法》相关条文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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