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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案例.doc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四初字第17号
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23号院200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湘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璞,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国战,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舞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郭号召,董事长。 被告郭号召,男,汉族,1958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漯舞路106号。 被告王心刚,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泰山南路11号院4号楼1单元33号。 被告赵宝辉,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红云路2号院28号楼44号。 被告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舞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董事长。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代表人张广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森,河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诉被告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汇通公司)、郭号召、王心刚、赵宝辉、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以下简称郾城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7)郑民四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郾城支行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8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102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璞、孙国战,郾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汇通公司、仁和公司、郭号召、王心刚、赵宝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担保公司诉称:担保公司与汇通公司分别于2006年11月13日、2007年2月5日、2007年3月30日签订了3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数额分别为20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6年11月13日至21日、2007年2月6日至9日、2007年3月30日至4月9日。以上三份借款协议均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同时,郭号召、王心刚、赵宝辉、仁和公司出具保证函,对上述三份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郾城支行出具银行保证函承诺对2007年3月30日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于2006年11月13日、14日、2007年2月5日、2007年3月30日向汇通公司提供借款1800万元、2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后汇通公司分别于2006年11月27日、12月7日、2007年2月14日偿还借款10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汇通公司尚欠担保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请求:汇通公司偿还担保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郭号召、王心刚、赵宝辉、仁和公司在2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号召、王心刚、赵宝辉、仁和公司、郾城支行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3月30日担保公司通过银行向汇通公司转账1000万元,中国银行铁东支行当天以返还本金利息等各种理由连续扣款9942730. 64元,扣完后汇通公司账户仅剩余额57269.36元。郾城支行是该笔借款的实际受益人,郾城支行为汇通公司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中国银行的贷款能够得到偿还。郾城支行行长与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并在郾城支行副行长办公室出具银行保证函,担保公司在该借款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当时在郾城支行副行长办公室内签字盖章的杨静,不管该杨静是真杨静还是假杨静,在他人看来她就是副行长杨静。同时郾城支行采取同样的行为为别人提供过担保,并使用过相同的印章。担保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郾城支行办公室内办公的就是副行长杨静,银行保证函上的印章就是郾城支行的印章,担保函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即为该行的行为。 被告汇通公司、仁和公司、郭号召、王心刚、赵宝辉、均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郾城支行辩称:担保公司的借款是违法的,国家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担保公司不具有贷款发放资格,借贷关系违法;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得到法人授权,否则保证行为无效;保证函上公章不是郾城支行的公章,签字也不是郾城支行副行长杨静的签字,郾城支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担保公司向汇通公司借款1000万元,却要郾城支行承担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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