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简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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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人的权利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但应控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设定多项抵押的,登记者优先,时间顺序优先。 3.对抵押物的出租权。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资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有效。 4.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的义务 1、主要是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义务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 2、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其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物灭失而抵押权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孳息的收取权。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抵押权人应当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义务人。 3.优先受偿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已登记的,按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六、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主要为两类法律关系,一是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不得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 第四节 质 押 一、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该约定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三)质押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 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即使质物的所有者已经由出质人转让给他人,质权人仍然享有留置权,并有权拒绝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交付质物的要求。 (2)质物孶息的收取权。若未约定孳息由出质人收取或第三人收取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孶息,但孶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孶息的费用。 (3)预先拍卖或变卖质物权。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和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5)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义务 质权人的主要义务为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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