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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与做市商(展示PPT).ppt
1.2.1. 主体要件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这里的“任何人”应该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律意义的“人”,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说认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体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谣言散布者,包括投资者个人或机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还包括不参与证券交易,但是却参与散布谣言的个人和组织。” 1.2.2.主观要件 犯意: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持故意说 动机:新《证券法》持行为说 1.2.3.客观要件 《证券法》列举了联合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约定交易三类市场操纵行为,但对其客观要件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的说明其中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 “信息优势”等较模糊的概念,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其认定的标准。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 八类行为: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先交易、特定价格和特定时段交易 II. 我国对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规范存在的问题 市场操纵定义的不明确 操纵类型概括的不全面 操纵类型概括的不全面 III. 标准和制度完善的建议 3.1. 对操纵市场有一个清晰的定义 3.2. 完善操纵行为类型 定以清晰化:治本,难度大 操纵类型全面概括:当前操作性大,不治本 part3.做市商制度浅析 ——邓雪琳 公司 股票 投资者 投资者 发行 申购 交易 基本问题简介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证券交易所 场外市场 上市 一级市场 二级市场 p 3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 是指当事人之间在法定交易场所,按照特定交易规则,对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p 4 (一)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是指市场上多个交易主体之间,同时通过某一交易系统或平台,按一定的竞价规则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是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规则进行交易的。 (二)协议转让2006年《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依其规定,协议转让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三)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p 7 (四)做市商制 (market maker) 所谓做市商, 是指这样一些证券交易商: 他们有义务在开市的任何时间里, 向前来询价的客户提供特定证券的买卖双向报价, 并必须在此报价基础上, 满足客户一定限额内的交易需求, 即将自己的股票存货卖给客户或以自己的帐户从客户那里卖进股票, 他们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不收取佣金, 而是通过买卖差价来赚取利润。 p 8 做市商制 (market maker) 这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交易模式有两个重要特点: 所有客户订单, 都必须由做市商自己的帐户买进卖出, 客户订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做市商必须在看到订单前报出买卖价格, 而投资人在看到报价后才下订单, 因此做市商制也被称作报价驱动交易制度。 p 9 做市商制度的沿革 (1)做市商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 (2)随着20世纪70年代初电子化做市商即时报价系统的引进,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演变为规范的做市商制度。 (3)如今,做市商制度已发展成为国际证券市场上较为流行和被普遍认同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做市商制度不仅是海外一些最主要证券交易所(如纳斯达克市场)的主导交易制度,而且在各国近年来先后设立的创业板市场中也得到普遍采用。 p 10 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1)做市。当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的反向操作,努力维持证券价格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泡沫成分。 (2)造市。当证券市场交易量严重萎缩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买进卖出证券,以活跃市场带动人气,使证券价格回归其投资价值。 (3)监市。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做市商的业务活动监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并予纠正。尤其是在新兴证券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可促使政府与市场保持合理距离,抵消政府行为对证券市场影响的惯性。 p 11 做市商制度与集中竞价交易 1、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采用做市商制度,证券的开盘价格和随后的交易价格均由做市商报出,即从交易系统外部输入价格;而竞价制度的开盘价与随后的交易价格则由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形成,即在交易系统内部生成。 2、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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