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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业务及基本标准指引规则解读-20131224.ppt
* * * * * * * * 挂牌业务概述——挂牌流程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签署挂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在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办理挂牌 挂牌业务概述——挂牌流程 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初始登记、首批解限 ontents c 挂牌业务介绍 起草基本标准指引遵循的原则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起草基本标准指引遵循的原则 基本标准指引制定目的 细化挂牌条件 明确市场预期 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起草基本标准指引遵循的原则 遵循原则 可把控 可举证 可识别 制度公平,理念包容 ontents c 挂牌业务介绍 起草基本标准指引遵循的原则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依法设立 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存续两年 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连续计算及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ontents c 挂牌业务介绍 起草基本标准指引遵循的原则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业务明确 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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