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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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四、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有:(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三)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四)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依法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五、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五)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五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   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3.按照账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   3.发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二)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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