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精装版2014_农行__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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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4.1。 1.2.2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4.2。 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4 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1.4.1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26.1)确定执行年利率。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26.2。各方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26.2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1.4.2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5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26.1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2.1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 3.5.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3.5.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 3.5.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按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20日/每期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具体见二十九条的约定)为还款日。(1+期利率)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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