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国际商法》票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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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国际商法》票据法.ppt

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 第一节 概论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种类 出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受票人) ——接受了汇票的人!! 汇票有三方当事人 资金关系 出票人(即付款人) 受款人 本票有两方当事人 付款 提交汇票 开出本票 到期后提交本票 付款 开出汇票 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的特殊汇票。 三、票据的法律特点 1.票据以迅速简便的方式流通转让 2.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3. 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5.票据是一种文义性证券 2.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无因性) 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原因关系存在暇疵或无效来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不受原因关系(基础关系)的影响,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票据受让人(丙) 出票人(甲) 受款人乙(持票人) 乙许诺为甲修建车库 票据转让(非善意取得票据) 票据关系 甲不能够拒绝向丙付款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5.票据是一种文义性证券 票 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含义而确定。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形式要件(违反有关形式要件的规定将导致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无效):   汇票的形式要件: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票据)必须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4.付款人姓名 5.收款人姓名 6.出票日期 7.付款日期 8.付款地点 9.出票人签名 2.汇票(票据)必须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汇票金额必须确定。 4.必须记载付款人姓名 5.受款人(收款人) (1)记名式汇票:在抬头栏中写“付给A”。这种汇票只能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 (2)指示式汇票:在汇票收款人栏写“付给A或其指定的人。这种汇票只能通过背书进行转让。 (3)来人式汇票(无记名汇票):在收款人栏写“付给来人”。这种汇票不须背书,只凭单纯交付即可实现转让。(注意:多数大陆法和我国均不承认此种汇票) (4)限制转让汇票:在收款人栏写“只能支付给A”或“支付给A, 不能转让”,这种汇票不能通过任何方式转让. 7.付款日期 付款日期一般不属于必须记载的事项。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 汇票到期日的四种写法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受 款 人(持票人) 付款人 (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After Sight),例如,在汇票的到期日处填写“见票后30天付款”(30 Days After Sight)。 2002.3.1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2002.3.31第二次出示汇票 要求承兑 要求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Sight Bill) (2)定日付款汇票 (Fixed Date) (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After Date) (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After Sight)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三、背书 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四、汇票的提示 汇票的提示:概念 汇票的提示就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者付款的行为. 汇票的提示:种类 根据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的目的,可以将汇票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汇票的提示:法律后果 如果持票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六、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的付款义务。 付款人在承兑汇票以前,并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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