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2015.6.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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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2015.6.pptx

物 权 法;一、物权概述-概念、意义、特征 二、物权的效力 三、物权的种类 四、物权的客体 五、物权的效力 六、物权的变动 七、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概念 1、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2条) 2、《物权法》之前,《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物权概念,其第五章第一节规定的“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上就是对物权制度的规定。;二、物权法的意义 归属、利用、保护。 “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物权法法律关系: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三、特征 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二)物权是支配权,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三)物权以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为客体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 ;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一)支配效力 指物权人享有的得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支配行为的作用力。这种支配力可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前者针对使用价值,后者针对交换价值。 (二)排他效力 物权具有对世性;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三)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 1、对外优先: (1)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二卖”之情形; (2)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的物权化 ;2、对内优先: 物权内部存在一定的优先关系 (1)限制物权优于所有权 (2)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规则。 如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 ;(四)追及效力 1、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2、追及效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 ;(五)物上请求权效力 1、概念: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物权行使的作用力。当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被他人非法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2、内容 1)请求返还原物; 2)消除危险; 3)排除妨害; 4)恢复原状。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定分止争,交易安全的要求) 2、一物一权原则。(排他性使然) 3、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交易安全之要求) 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实际上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主体上,前者对世权,后者对人权 2、内容上,前者支配权,后者请求权 3、客体上,前者为主要为物(也有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后者为行为 4、对象上,前者财产静态归属关系,后者财产动态流转关系; 5、公示上,前者必须,后者无须 6、期限上,前者中所有权为无期限,具有永恒性,后者一般有期限 7、效力上,前者排他、优先、追及效力,后者平等性,具有相容性 8、保护方法上,前者物上请求权,后者损害赔偿 9、基本原则上,前者奉行物权法定原则,后者倡导契约自由原则 ;一、物权法定主义 二、物权种类 (一)理论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两者的区别: (1)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2)成立要件 (3)变动模式、公示的效力不同。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 限制物权。又称他物权、定限物权 【1】? 概念。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限制物权) 【2】? 性质和特征。 (1)就权利主体和客体而言,他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2)就权利内容来看,他物权是非独占性的物权,即权利人只能享受有限的经济利益,且应向所有权人支付代价。 (3)就权利行使来看,其对物的支配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 (4)就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他物权是派生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 7、本权与占有 8、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二)我国立法上分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所有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一) 用益物权 1、概念。 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外国民法上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等,以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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