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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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准则.doc

【法规名称】?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5-06-21 【正  文】 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领有本国环境工程、化学工程、工业安全、工矿卫生技师证书,经讲习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理、工、农、医学系研究所毕业,经讲习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认定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理、工、农、医科系毕业,具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得有证明文件,经训练合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毕业,具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得有证明文件,经训练合格者。      前项第一、二款讲习及第三、四款训练,其课程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 条?      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申请中央主管机关审查认定,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请领前项资格证书,应检具前条规定之证明文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审查。      第 4 条?      执行业务之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接受专业训练或讲习。      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因故未能参加前项训练或讲习者,应事先以书面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可。因突发事故无法参加者,应于训练或讲习结束后七日内,以书面报知中央主管机关。      第 5 条?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三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神精病者。      第 6 条?      执业之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执行左列业务:      一协助进行毒性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工作,并向负责人提供有关管理之建议。      二从事毒性化学物质之相关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三拟定并协调实施毒性化学物质应变计划及紧急措施。      四毒性化学物质运作资料之申报及管理。      五其他有关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事项。      第 7 条?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之资格证书:      一因执行业务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情节严重者。      二违反本法或有关公害防治法规,情节严重者。      三违反第四条之规定者。      四执业之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依规定执行其业务,情节严重者。      五具有第五条各款情形之一者。      因前项第一、二、三、四销撤销资格证书者,五年内不得再请领。      第 8 条?      第二条 及第四条之讲习、训练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机构办理,所需费用,由办理机关或机构核实收取之。      第 9 条?      请领资格证书须缴纳证书费,其费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补发或换发者,减半收费。      前项证书费之收缴,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 10 条?      毒性化学物质制造厂、场设置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之人数,不得少于左列规定:      一员工人数未满一百人者,得由其内符合资格之员工一人兼任之。      二员工人数一百人以上,未满一千人者,应置专任人员一人。      三员工人数一千人以上,未满二千五百人者,应置专任人员二人。      四员工人数为二千五百人以上者,应置专任人员三人。      前项人员未能执行业务时,应于七日内由毒性化学物质制造厂、场负责人,另行指派合格之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第 11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电业用户电度表检验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电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用户电度表,系指设置于用户受电场所记录用电量以计算电费之电度表而言,包括有效电度表、无效电度表及需量表。      本规则所称差数,于用户电度表附有比压器、比流器时,系指其综合差数而言。      第 3 条?      电业用户电度表之检验及其检验设备之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4 条?      电业应备置之检验设备如左:      一一级电业,应备有检验各种电度表设备全副,其中至少有旋转标准电度表、计秒表、电压调整器、移相器、以及获有制造厂所给准确证明书之电压表、电流表、电力表及其他必要附件。      二二级电业,至少应备有旋转标准电度表、计秒表、电压调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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