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产品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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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本章重点 学前案例 问题  2、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3、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 (二)产品缺陷 2、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3、我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思考】 答: 产品缺陷的类型 (三)产品责任 2、产品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 3、产品责任的特征 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2.目的 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 2、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 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的案例】 美国公民麦克弗森从一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别克汽车,后来,麦克弗森在驾驶汽车时候,因汽车轮胎发生爆炸而受伤。麦克弗森遂起诉别克公司,要求赔偿。别克公司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汽车轮胎爆炸造成,而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造的,而是另外一家公司制造的,别克公司不应赔偿。法院则认为,别克公司在制造该汽车时违反注意义务,疏于检查轮胎是否有瑕疵而提供了危险产品,无论买方与制造商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格林曼诉尤巴电动产品公司的案例 格林曼的妻子为他在一零售商处购买了一把多功能电锯,该电锯是由尤巴电动产品公司生产的。后来,格林曼在使用该锯锯木头时,一块木头忽然从电器中飞出击伤其头部。格林曼第尤巴电动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判决尤巴电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只要是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如果该产品具有致人损害的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制造商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要求其主观上存在疏忽或过错,受害人也只需证明其损害是制造商的缺陷产品造成的即可获得赔偿。 1、疏忽责任原则 疏忽之诉原告的举证责任 没有尽“合理注意” 义务的证明 案例 疏忽责任理论的关键问题 2、担保责任原则 (1)违反明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违反明示担保的判例 (2)违反默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1953年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 美国普通法的原则 美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发展 3、严格责任理论 案例 受害人的证明责任 严格责任理论和疏忽责任理论的区别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高波勒斯诉西部滚压机公司(1976)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subsequent alteration)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例如 果冻梗塞喉咙案 缺少合适的商标 2.财产损失的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二)当美国的产品出口到国外 1.关于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的标准 1961年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节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一、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 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3.关于产品的定义 4.关于缺陷的定义 5.关于损害赔偿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2)时效 二、欧洲一些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二)法国 (三)德国法 家禽瘟疫案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3.责任主体 三、《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的国家法律 案例分析 H国的公民A听说日本的食品很昂贵,便在被指派去日本出差前在国内购买了很多本国生产的方便面。由于该方便面存在质量问题,A在日本食用时中毒,为此花去了数万日元的医疗费和康复费。 根据相关公约,A可以根据哪国法律要求方便面的生产商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1)应以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的国家法律为适用法律 .《海牙公约》规定了四个相关地点:侵害地、受害人的惯常居住所、产品生产者的主营业地和受害人购买产品地。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的法律才是适用的。 (2)如果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只能适用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因为根据《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如果被控负有责任的人证明他不可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他自己同类的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规定的损害地所在国或直接受损害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国出售,则由于该产品引起的诉讼只能适用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但本案中,由于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与被控方的主要营业地为同一地,因此没有法律适用结果上的差异。 ○ 分析题 原告为什么败诉? 法院裁定被告没有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疏忽责任理论。在该原则下,被告可以通过证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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