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交流材料.docVIP

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交流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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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交流材料.doc

外来施工企业检查方法、存在问题 及几点税收征管体会 2010年上半年,稽查局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市局年初制定的《2010年工作要点》和《2010年重点工作》,牢牢把握市局“管理、创新、执法、服务”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完善一个行业,突破一个重点,提高一个能力,创新一个项目”的工作目标,狠抓工作落实,突出稽查工作效能,积极发挥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先根据市局党委工作安排,稽查局将上半年对外来施工的企业检查方法、发现问题和几点体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 一、外来施工企业经营现状和税务稽查情况 (一)外来施工企业经营现状。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商品房开发的投入逐年加大,建筑市场的规模也随之快速扩张,而建筑市场对企业资质和工程质量的规范要求,使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现象越来越普遍。就胶南市目前情况看,本地建筑企业因受技术资质和施工力量的制约,无法大规模地参与重点建设项目、高层商品房开发与建设,具有较高资质的外来施工企业已成为建筑市场的主力军。据统计,我市2009年外来施工企业60多家,参与建设的施工项目120多个,缴纳地方各税近7000万元。这些项目的开发建设,极大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增长,也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提供了充足的税源。 (二)税务稽查实施情况。 1、明确工作重点,实施专项整治。年初,稽查局经过案源分析和征管信息比对,并结合以前年度稽查情况,将外来施工企业纳税检查纳入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的专项整治活动,作为上半年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明细稽查思路,实施“四项核查”。查前,稽查局召开了检查工作分析探讨会,结合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经营现状、经营流程、申报方式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针对外来施工企业流动性强、账目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特点,形成了“四项核查”检查思路,即收入确认是否及时的进度核查、纳税申报是否齐全的项目核查、计税收入是否完整的价外费用核查、申报税种是否齐全的资质核查。 3、扩大取证范围,优化取证方式。针对施工企业不在自己的账中或备查账簿中反映收取劳动保障金和“甲方供料”的现状,制定了劳动保障金金额一律到建筑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甲方供料一律到建设方取证,然后与建筑单位核对落实的稽查取证方法,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 4、突出实地检查,确保检查质效。将建筑项目实地勘查和合同审查相结合,通过实地查看工程进度和项目情况,一是检查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申报缴纳税款;二是根据建筑项目的结构特征、主要装修指标和单位造价,对建筑项目预决算金额的真实性进行估算,防止纳税人利用假合同逃避或延缓缴纳税款。其中一外来施工企业的精装修、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项目,合同建筑面积70500平方米,合同金额7900万元,单位建筑成本1100元。由于该项目单位建筑成本明显偏低,不符合经营常规,检查人员到实地勘查,到建设方调查取证,查明该单位利用虚假合同逃避缴纳税款,建设方拨付的近亿元的结算收入未申报缴纳地方各税。 外来施工企业检查检查14户,共查补甲供料营业税135万元,不及时确认收入营业税591万元、养老保障金项目营业税27万元,补扣补缴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68万元。 二、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挂靠企业没有在当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虽从多方面入手,建章立制,但挂靠现象尚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由于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要求,一些资质低的外来建筑企业不能承包建筑质量要求高的工程项目,挂靠高资质的外来建筑企业成为名义上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现象较为普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大部分挂靠企业作为被挂靠企业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未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价外费用未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外来施工企业特别是下设的项目部,一般没有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对其取得的建筑工程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奖励费和养老保障金等),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进行事中监控,使得价外费用特别是养老保障金大部分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例如,我局近期立案检查14户外来施工企业中,有9户企业存在未将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养老保障金并入营业额申报纳税问题,涉及金额近千万元,补缴税款27万余元。 (三)甲方供料不申报或不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为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不在自己的账中或备查账簿中真实反映“甲方供料”情况,往往在缴税或开票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没有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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