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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之鉴定(修订).doc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之鉴定
——对20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书的整理分析
王晓燕
摘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鉴定现象极为普遍。这些案件判决书均明示或默示采信鉴定报告,采信规则为“从过错、从最后”,而判决结果与鉴定结论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存在司法判断力膨胀、“完美医疗过程”追求倾向明显的特点。建议彻底抛弃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从严掌握多次鉴定申请,建立起合理的鉴定结论采信规则,尊重鉴定结论,以增强判决的可预见性。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侵权责任法
Identification in the Cases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棗Studies on Twenty iRelated Verdicts
WANG Xiao-yan
(Nantong University, Jiangsu Nantong 226019)
Abstract: Identification in the cases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is very common. Verdicts accept the Identification reports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according to the rules “choosing the fault one and the last one”, however, the judgments don’t correspond the identification report well. There exist several features such as the expansion of judicial discretion and the distinctive inclination on the pursuit of the perfect medical procedure. The article suggest to abandon the Medical Accident identification system completely, control the identification number strictly, establish reasonable rules for adoption of the 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 and respect the expert conclusions in or7der to enhance the predictability of judgments.
Key Words: Dispute on Liability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 Tort Liability Act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上的“双轨制”问题得以化解,而对确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影响巨大的鉴定问题仍悬而未决。本文主要以2010年7月1日以来各地20份严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书为研究基础,讨论其中鉴定对判决的影响,尤其是法官从鉴定结论到判决结果的审理逻辑,以期完善侵权责任法时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1]
1 案件的简单分类
该20份判决是笔者所收集到的2010年7月1日以后结案、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审案件。根据鉴定次数、鉴定结论的有无及确定与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2]
1.1 形成了确定的鉴定结论
这类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进行了一次鉴定,并得出了唯一确定的鉴定结论(见表一);另一类是虽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鉴定,但鉴定结论确定的只有一次,或多次鉴定的结论统一一致(见表二)。
对于这些案件,着重需要考察的是鉴定结论与法院判决之间的相互关系:两者是否建立了对应关系?如答案肯定,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的理由是什么?如否定,原因又何在,判决考虑了哪些其它因素?
表一 一次鉴定,并得出了鉴定结论
序号 审理法院及判决书案号 鉴定类型 鉴定结论 判决情况
No.1 河南商丘中院(2010)商民终字第1627号方的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负担3O赔偿责任。河南驻马店(2010)驻民三终字第704医院补偿患者原审判决医院给予一定的补偿适当医院不承担精神抚慰金。(2011)郑民二终字第154号司法鉴定存在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维持原判(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26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定费由承担。。重庆四(2010)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00号新生儿医院承担60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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