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docVIP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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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doc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扰乱市场秩序罪。2014年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广大考生也进入了基础阶段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侵犯知识产权罪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危害税收征管罪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司考刑法分则讲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为的其他参加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总结】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注意:第一,《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 敎育 网? 4.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6.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7.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8.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第1条: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条、第3条、第5条:侵犯著作权罪;第4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7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8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9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第10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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