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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 论文正文.docx

PAGE7 / NUMPAGES7 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 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概述 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中的一大焦点问题,但是至今没有出现统一执行的理论实践体系,包括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也没有提出明确和统一的原则。中国成为WTO成员国后大幅度降低关税,国际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迅猛发展,周边各国产品进入中国,从而平行进口问题突现出来。 含义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又称为灰色市场(GIY MARKET),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得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为销售、使用从国外合法购得该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该国的行为。它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兴盛而日益突出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政策的问题。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平行进口只产生于跨国贸易中。它首先是一种进出口行为,同一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商品流通形成的平行竞争并不是平行进口。从这一点讲平行进口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国际贸易问题。国际上对平行进口问题争议之大,固然有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不同的原因,但本质上是不同国际贸易政策的冲突。平行进口的这种属性要求我们要从宏观上把握平行进口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平行进口的立法、执法应服务于贸易政策。平行进口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受法律保护,但出口国则不受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哪个国家的专利法对另一个国家也有效,所以与制造国有无专利法没有关系,有关系的只是进口的产品应该是或包括一项发明,这项发明是在进口国受到发明专利保护的,即受到进口国的专利局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范围内的保护”。平行进口商未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这种授权通常指代理权和销售权。如此一来在进口国就同时存在一个合法授权的经销商和未经授权的其他经销商,使得同一权利人的商品自我竞争。外国权利人进入某国市场采用两个途径:自己直接出口或直接投资;授权他人出口到该国或在该国生产、销售。权利人借助知识产权的保护控制进口国的生产和销售,而平行进口商完全打破了权利人的控制体系,权利人自然不愿看到用自己的产品挤占自己产品的市场份额。国际贸易活动是纷繁复杂的,以上所述不仅是平行进口所表现出的特征,也是判断一种进出口行为能否构成平行进口的标准。 2、特点 平行进口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被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而不是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法渠道得到的。 (2) 被进口的产品有着合法的来源,即系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的市场,因此,这类商品又被称为“真品”,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品牌的“正宗商品”,而并非假货、冒牌货。 (3) 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展开竞争,同一种商品由知识产权人或独家经销商经营的价格较高,而由平行进口商进口转售的价格较低。 (4) 在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已受到法律保护,而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知识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3、相关权利人 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人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在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由同一人享有知识产权,并由知识产权人自己(或者由被许可人)同时在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两个市场或其中的一个市场经销有关产品。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形态,所涉及的权利人包括知识产权人和被许可人。 (2) 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分别由通过某种公司纽带形式相联系的不同企业(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不同的子公司)根据合同享有。所涉及的权利人包括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人。 资料来源:叶京生 《国际知识产权学》 北京 立信会计出版社 平行进口可以有多种表现形态,对此有着不同的描述方式。描述方式一:“重新进口”或“返销”。这被认为是一种最初始的形式。例如,知识产权人甲在A国以60元的成本制造商品,并在同一国家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甲在B国也享有受B国法律保护的同类知识产权,由于B国属于低价国,甲以70元的价格在B国销售同一商品;第三人在B国以70元合法购得该商品,并将其返销至A国而以90元的价格出售。这样,在A国,第三人以明显的价格优势与权利人甲展开竞争。在美国,所谓的“灰色市场产品”主要指通过这种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美国属于高价国,这一类平行进口为数众多。描述方式二:为第一种描述方式的“变体”,即知识产权人甲利用B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假设与A国相比,在B国的制造成本仅为30元),通过其在B国的子公司或被许可人在B国制造供应B国市场的商品。若第三人在B国市场上以70元的价格合法购得商品后,进口至权利人所在的A国,则可以以90元的价格与权利人以100元销售的同样的商品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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