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里内克的公法权利思想研究与分析(论文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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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里内克的公法权利思想研究与分析(论文资料).doc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耶里内克的公法权利思想   徐以祥   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对研究德国公法学的人来说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其对德国宪法理论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与奥托·迈尔(Otto Mayer)对德国行政法的影响相媲美。耶里内克所生活的年代,是德国宪法学界名家辈出的年代,产生了卡尔·施密特(Karl Schmidt)、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赫尔曼·哈勒尔(Hermann Heller)等著名的宪法学者,然而,如论他们对当今德国宪法理论的影响程度,耶里内克无疑占据重要位置。本文将以耶里内克的1892年出版的《公法权利体系》一书的内容为重点,对其公法权利思想进行介绍和评论。   一、耶里内克的学术经历和思想   耶里内克的学术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在1872年和1874年分别获得哲学博士和法学博士后,于1876年在维也纳大学开始其学术生涯。[1]由于其犹太人的血统和当时维也纳大学反犹学术势力的盛行,他在维也纳大学可谓备受打压。1878年7月,他的教授资格论文《法,不法和刑罚的社会意义》( Die sozialethische Bedeutung von Recht, Unrecht undStrafe)在维也纳大学被否决,一年以后,他才以《不法的分类》( Die Klassifikation des Un-rechts)通过法哲学的教授资格论文。[2]随后在维也纳受海恩里希·拉姆马希(HeinrichLammasch)的委托开始其编外讲师的教学工作。[3]柏林大学法学院在1889年向其颁发了教授资格论文答辩通过的相关手续证明。[4] 1889年他在巴塞尔大学短暂担任教授职位,在1890年到海德堡大学担任教授后,才开始了其学术的黄金时期,其主要的著作都是在海德堡期间出版。[5]   耶里内克对德国公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两大重要贡献,一是国家学说,二是公法权利理论。[6] 1900年出版的《国家通论》(Allgemeine Staatslehre)是其最重要的著作。这一著作中所提出的国家的双面性理论,与同时代的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从法律规范角度去建构的国家学说以及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从社会角度去建构的国家学说形成鲜明的对比,对国家提出了其独特的理论阐释体系。按照他的理解,国家“一面是社会的构成,另一面是法律制度”,“因此获得法与社会二者均相关的认识,对探明国家法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7]《国家通论》被译为多种文字,马克斯·韦伯誉之为“是这个专业很少享有的殊荣”。[8]公法权利理论是耶里内克的另一个重要贡献,他是德国公法权利理论最重要的奠基者之一。1892年出版的《公法权利体系》( System der subjektivenoffentlichen Rechte)一书,奠定了其在德国公法权利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耶里内克在1895年出版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ie Erklarung der Menschen und Biirgerrechte ),探讨了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起源问题,是其公法权利理论的另一本著作,但这一本著作的影响力不能与《公法权利体系》等量齐观。   二、公法权利的一般理论   在《公法权利体系》一书中,耶里内克集中阐述了他的公法权利理论。这本著作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大的部分。在总论部分,耶里内克阐述了国家的法律本质,个体公法权利的一般理论问题,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主观权利和反射利益的区分等重大理论问题。在分论部分,耶里内克分别讨论了个体的公法权利,国家和公法团体的公法权利,以及公法权利的产生、消灭、变更及法律保护问题。   在对之前的公法权利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和评论之后,耶里内克在总论部分的第二小节提出了公法研究所要解决的重要棘手问题,即公法权利何以在法学理论中成为可能,以及公法权利的体系如何构建的问题。[9]在今天看来,公法权利何以成为可能似乎是一个伪问题,然而在本书出版时的1892年的德国法学理论界却绝非如此。当时德国的公法理论中,公法主要被认为是一个客观的规范体系,公民个体的公法权利在当时的学者拉班德、奥托·迈尔的理论体系中所占的空间非常狭小。[10]耶里内克建构其公法权利体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公法权利在理论上何以成为可能的问题。   耶里内克论证公法权利成为可能的理论支撑主要有两点。首先,国家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11]根据基尔克(Gierke)所总结的团体人格思想,耶里内克把法律人格赋予国家,通过法律人格的赋予,国家成为一个法律的主体。[12]法律主体都需要具有意志能力,通过其去实现法律利益。国家法律人格的意志力量与个体的意志力量不同,其是一种统一的、多数人所追求的、体现多数人共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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