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论文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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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论文资料).doc

试论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即电子商务。我国《合同法》为了适应这种新的交易形式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从而扩大了传统书面合同形式的范围。文章从电子合同的含义、特征以及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两点法理思考。 关键词: 数据电文 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世界各国的法律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随着Internet资源的开发,人们利用电子邮件( Electronic Mail) 、电子公告牌( 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System) 、万维网(Word WideWeb) 等工具进行各种民商事交易,甚至直接以Internet 作为交易平台进行各种自动交易,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引起了传统合同法上合同形式的革新。本文试就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即电子合同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狭义上的电子合同只指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本文所指即为后者。 我国《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我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明确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据学者考证,这里的“数据电文”是从199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由贸法会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DataMassege”一词翻译而来。《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 条对“Data Massege”一词所下的定义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据此,我们可以对“Data Massege”一词得出以下几方面的理解: (1) 从数据电文本身的归类上看,它是一种信息; (2)从数据电文的产生与运用方式上看,它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 (3) 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4) 具有开放、兼容或流通等特性。相比之下,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书面形式”一词作了开放性的规定,但对数据电文的概念却作了封闭性的规定,未能像《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具有兼容性。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   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可以互不谋面。而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勿需采用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勿需经过传统的签字    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电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传统合同一般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电子合同的其他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由于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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