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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民商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论文资料).doc
试论网络民商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
一、引言
Internet又称因特网、互联网(以下简称因特网),是一些使用公共语言互相通信的计算机连接而成的全球网络。人们把由因特网所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同时又相对独立的非物理空间称为“网络空间”(Cyberspace)。网络空间的形成与发展为人类的交流与生活空间的拓展提供了全新的媒介和载体,但其发展也引起了大量现实的冲突和矛盾: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的不平衡;传统的地缘上或政治上的国界的突破;不同文化观念间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和矛盾体现在法律上,无疑对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网络空间的突出特点是其具有显著的全球性,从而由网络引发的法律冲突与矛盾首先不可避免地呈现全球性,由此引起一系列的国际私法问题,而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又必须先确定案件司法管辖权,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及网络对传统管辖权的冲击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商事案件的权限。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国家法院来审理。在因特网兴起之际,有关管辖权的国际私法规则已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以解决不同国家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因特网由于自身特点使网络国际民事纠纷具有了新性质,传统的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受到动摇。
(一)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的属人原则
以国籍作为管辖权的根据,通常被称之为“属人原则”,它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连结点,认为不管当事人现在居住在境内还是境外,是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的国籍国法院均对其享有管辖权。由于属人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存在诸多的弊端:第一,有时使外国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而显失公平;第二,该当事人位于国外时一方面取证困难,另一方面也不方便诉讼;第三,现代社会人口流动频繁,有时国籍并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第四,在遇到当事人国籍出现消极或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容易发生管辖权冲突。
在网络空间,由于网络的不确定性,国籍作为管辖权基础与网址、行为地、住所等连结点与管辖法域的联系要弱得多,除了当事人从身份上隶属于该国外,诉因与法院地的联系极小,对外国当事人甚至居住于外国的本国当事人权益缺乏应有的保障,由此作出的判决也很难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同时,网络空间是一种面向任何国家任何人开放的一种独立自主的空间,任何一台与因特网相连的计算机都能够从事所有的网络活动,因此国家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是相当弱的。可以说,以当事人国籍为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意义不大,只是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及某些特定类型的行为,本国才可以主张国籍管辖,但这是一个国际公法领域的问题,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以地域为基础的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在法院管辖权的选择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连结点,应该是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如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执行地在法院国等)。根据属地原则,一个国家可以对其主权范围内从事网络空间活动的人和行为行使管辖权,有权要求其遵守本国法。适用属地原则的最典型的案例是2000年5月22日判决的法国两个民间组织诉“雅虎”(yahoo)网络公司案。原告指责“雅虎”网站销售纳粹制服、旗帜等上百种宣扬纳粹的物品。巴黎高级法院判决:限定“雅虎”在7月24日以前采取技术措施,使法国的网民无法进入宣传纳粹物品的美国网站:“雅虎”在法国的分公司必须通知它的用户,在连接“雅虎”网站时,他们的司法权限得以改变,其行为也受到法国法律的管辖。此案一经宣判,立即引起轩然大波。然而,属地原则又并非绝对的。因为网络空间活动的范围与影响具有全球性,难以有针对性地限定它的确切范围。正如“雅虎”案,作为“雅虎”网络公司在技术角度执行法国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难度,以至只能撤销自己的某些站点以执行法院的判决,而这等于取消了全球所有用户进入该站点的通路。从而就产生了一个国家对因特网的司法干预的治外法权问题,这就违背了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易引发国家争端。而且根据属地原则,一国只可以对本国境内的网上行为进行管辖,而不能直接对外国相关活动实施管辖,否则是有违属地原则的立法本意的。
由此可见,因特网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并将全球作为一个整体连接在一起,我们不可能运用分割物理空间的方法将网络空间依据一定的标准予以分割、标明边界,从而借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也就是说某一法院无法确定自己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还是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在网络空间,我们不可能找到网络活动者的住所、财产等客观因素,也不可能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其登录的确定地点,也难以认别登陆者的身份,所以网络空间活动者的住所、国籍、财产等原来与物理空间密切联系的因素,在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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