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四的应用(论文资料).docVIP

转型社会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四的应用(论文资料).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转型社会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四的应用(论文资料).doc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  众所周知,自1978年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大变迁,该变迁首先发轫于广袤的乡村。至于社会变迁往往先发生在农村并取得巨大成功,这里有偶然的和必然的因素。因为从制度建构的角度出发,乡村变革是国家政权战略性的目标和政策的付诸实施的结果。按照大众传播学家韦尔柏。施拉姆的观点,社会变革之所以会发生在农业领域或农村社会,在于乡村社会的文化联系格外牢固,传统的高度一体化的农业是一种包括了“个人情感表达方式、家庭关系、宗教情感、社会交际以及牢固树立的行为习惯”在内的一套生活方式,因此,这一领域的任何一种变化都会对耕种者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影响。[79]即容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另外,笔者认为,与城市相区别的是,任何社会形态下的乡村社会都存在自己固有的传统的结构和网络,即使变革失败,也有自我消化和维持的能力,不至于造成混乱,所以国家往往愿意选择农村作为社会变革的突破口。以研究社会变迁而著称的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沃尔夫冈。查普夫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变迁都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变化。具体而言,它包括结构变迁、制度变迁和价值变迁。[80]从交易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制度都是社会各种力量博弈均衡的表达,制度变迁主要源于均衡被打破。均衡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一是由于信息的输入或完善、力量消长等原因导致制度作为一个结构内部发生变化。一是外部力量的冲击内化为内部结构的动荡更替,从而导致制度变迁。因此社会变迁的历程就是均衡不断被打破又不断建立的过程,这是一个解构—结构交替历程。   (四)乡村制度的变迁   一般而言,法律作为一项正式制度在与习惯法遭遇时,为追求抽象的合法性或实际的执行成本,必须有一个相互承认的过程,这表现为“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互动。按照历史学家汤因比挑战-回应模式的分析,两种文化、制度之间的碰撞一般会产生三种形态或后果。第一,当一个挑战太微弱时,则不会掀起什么回应。以五四时期新文化运动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冲击为例,答案见于鲁迅先生的名篇《风波》。第二,当一个挑战太强烈时,被挑战者由于不能有成功的回应而趋于解体。这以 “文革”对乡村社会的摧毁为其显著者。第三,当一个挑战既不强烈也不微弱时,则会导致富有创造性的回应。[81]无疑,第三种形态比较符合我们的预期,是一种双赢式的制度变迁。然而,考诸我国乡村法制建设,在国家法向乡村推进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充分注意并吸收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使得国家法发生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执行成本甚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反映了乡村社会对正式法律制度的规避。他们往往另辟蹊径,在国家正式制度的框架之外形成新的社会行动机制(对策),这是一种体制外的功能替代,反映了制度的潜在变迁。这种潜在的制度规避并不必然引起正式制度在文本上的变更。但客观上使得原体制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这种潜在的制度变迁无疑随着文本与现实的张力不断加剧而引发新一轮的正式制度变迁(法律修改)。[82]因此就乡村社会法制建设的进程而言,“非国家空间”及其价值系统和规则体系作为一个制度性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充分重视这个“草根社会”或“熟人社会”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种非正式制度资源及其能动性是必要的。昂格尔就将两种制度间的关系归于“并存”与“共生”关系,他认为,与核心的法律秩序并存的,是一种非正式的习惯法体系,它体现了传统社会占优势的意识并支撑着该社会的等级秩序,并且,核心的法律秩序与非正式的习惯之间经常出现一种共生关系。[83]密尔也认为,“任何一个立法者在考虑措施时不利用这种可利用的现存的习惯和感情,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84]“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去改变的东西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85]但是如果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我国正式制度变迁无疑是一种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在这种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模式中,当个体的净收益大于零时,仅仅可以诱发微观经济主体制度创新的需求,但它不是正式制度供给的依据。同样,即使制度创新的净收益大于零时也不能确保全局性的制度变迁。在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模式中,权力中心及该中心依靠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净收益是决定实际制度供给的主要变量。[86]   国家正式制度在向乡村社会推进过程中,利用其强大的话语优势企图完全替代乡村习惯制度的努力,容易导致乡村社会格局的解体。亨廷顿认为“传统制度的解体可能会导致社会心理上的涣散和沉沦颓废,而这种涣散和沉沦颓废又反过来形成对新的认同和忠诚的要求,它可能和传统社会中潜在的或实际的集团重新认同或者和在现代化过程中演变出来的某一套新玩艺或新团体挂起钩来。”[87

文档评论(0)

tianma201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