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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117号令)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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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117号令)介绍》.ppt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13.谁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质检总局 标准委 认监委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县级质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1.进口设限数据库:见下页图示 2.口岸货证核查3-5%:货证符合、标志加贴、标签铭牌与证书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 3.口岸进口产品抽查检测:按认监委计划执行 4. 免办审批与免办产品的监管:见下页图示 5.出口企业3C获证情况监管 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与内容 在后台数据库中进行设限库操作 未通过校验的,系统转为人工审单 进入ciq2000的正常流程,进入计费环节 否 是 入境报检申报审单 判断货物是否在设限库中 否 判断证书信息的有效性 必须满足两个个条件:存在、有效 有效性体现在:到许可证数据库中进行校验,许可证的状态是否是有效的,报检的货物是否与证书对应。 是 产生正式报检单号 可 否 退单 图示 设限数据库 免办 申报 免办 审批 验证 放行 企业 监管 产品 核销 使用与管理检查 产品 界定 销毁 退运 确认 复出口 货证 核查 重点监 管企业 诚信 企业 用途 核查 免办审批监管框架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原规定3万以下,现5-20万) 14.委托人哪些行为会受到本规定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新增)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新增)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新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原规定按有关法规处罚,模糊,现明确) 第五十四条(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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