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二章、“黑车”也是出租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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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黑车”也是出租车?! 【5】出租车行业与政策的混乱 你所不知道的出租车行业 【1】 不妨摘引一段笔者查阅的关于出租车的论文里的一段文字: 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整个行业出现了高速增长的局面,但由于各级政府都缺乏管理城市现代交通体系的经验,导致出租汽车产业发展的早期出现了出租车发展模式不清楚、经营权出让不规范、政府部门乱收费等许多问题。自1999年起,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清理整顿和专项治理城市出租汽车的意见和办法,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和落实,使出租汽车行业进入了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的阶段。 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司机的关系角度看,经营模式有承包经营(公司自营)、合作经营(租标经营)、挂靠经营、个体经营四类,目前许多大中城市同时具有四类经营模式,小城市相对较为单一。出租车业。出租车业的经营主体应该是个体。另外,出租车业产出是一定质量的城市居民出行服务。决定了出租车业属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从市政的角度看,对于经营主体必然会有一些要求,比如要熟知城市交通情况,要会熟练驾驶出租车等等。而且出租车业一般的都被视为一个城市的窗口,展示城市的形象;这样,有些城市还会对经营主体、出租车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经营者对城市历史文化的一定掌握,出租车的外表颜色、车型等等。???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再联系《行政许可法》进行分析,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第三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出租车业经营者的特定技能、出租车的特定条件要求。 特许经营对应的是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许可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出租车经营者在通过资格考试之后,获得一个基本的从业资格。这个资格考试可以被设计用于考察经营者是否掌握城市交通情况、是否掌握城市历史文化等等城市要求的这些特殊技能。 通过分析,出租车行业在准入上需要行政许可,那还有一个问题是,出租车行业在数量上也需要行政许可吗,在服务价格上呢? 【3】出租车数量和价格与行政许可法 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理解和落实,也涉及到对出租车业的仔细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可以证明,出租车的数量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完全可以由市场竞争机制来调节。竞争将使得提供低水平服务的经营者(尽管具备基本的从业资格)被淘汰。而且制定经营车辆数量限制的企图都是危险的,要知道,除了城市居民的需求,谁也没有完全的信息以致能决定出租车业所需要的出租车数量。租价管制是出租车业常常被采用的一项政策,但是事实上这也是一个经济学神话。对价格的管制从来都消除信息不对称,从政府对价格管制的历史(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看,几乎没有成功的例子,而且往往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更大的社会成本。 在对待出租车业的总量(数量)控制、租价管制上,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先是严肃的经济学分析,然后是城市的政策实践,都已经有了很多很好的尝试。审慎的考量政府的能力,考量政府积极作为的成本,尊重各个行业具体的特点,尊重行业自发的一些安排,正确对待市场调节的能力,正确的采纳合乎行业特点的政策,这也正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立意所作。从第十三条的四项规定看,出租车数量和租价通过市场、行业组织以及政府的事后监督完全可以予以规范,不需要设立行政许可。 对经营主体的限制、总量控制、租价管制,这三者构成了影响出租车业发展的最关键的约束条件。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看,出租车业对于经营者有基本素质的“认可”,即通过“特殊技能”对从业者实施行政许可。至于出租车业的经营主体完全可以不作规定,它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个体愿联合的企第二,让通过“认可”的经营者自由竞争。第三,出租车服务价格虽然没有必要政府定价,但出于对乘客的保护,行业组织和政府可以通过对主要线路的出租车运营成本进行测算,然后制定并广泛公示指导性价格信息。第四,对出租车司机侵害乘客的行为(如拒载、价格欺诈、车辆整洁和不文明服务等),则可通过协会组织和政府设立的投诉和处罚机制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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