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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体系长效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摘 要
在中国,调解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调解制度在定纷止争和维护社会稳定上都发挥的巨大了作用。回顾我国当代的法院调解制度,其遵循了“马鞍形”的轨迹,即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到“自愿与合法调解”,再到现在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大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从目前吉林省的大调解制度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在立法和制度构建方面,还是在软硬件的投入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关键字: 大调解制度;社会矛盾;构建
Abstract
In China, the mediation system has a long history,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the mediation system in the given divergent only compete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have played the great role. A review of contemporary court mediation system to follow the trajectory of the saddle-shaped, ie to the from mediation main focuses on mediation to voluntary and legal mediation, then the mediation priority adjust sentenced combination and diversified medi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however, from Jilin Province, the current trend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diation system, whether built in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investment in hardware and softwar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even in some respects, there are still serious shortcomings.
Keywords: Mediation system;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building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
一、引言 1
二、大调解机制概述 1
(一)大调解的概念 1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征 2
三、吉林省的大调解机制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4
(一)吉林省大调解机制发展分析 4
(二)大调解泛化及其带来的问题 4
1. 重效率而轻权益 4
2. 削弱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4
3. 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 5
四、改进大调解制度的建议 5
(一)更新观念,理性地看待调解 5
(二)树立法治理念,确立“大调解”的法律地位 6
(三)完善制度,严格限定大调解的适用范围 6
(四)解决大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7
五、总结 7
参考文献 8
引言
完整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自我解决、社会协助解决与司法解决等多元渠道。司法解决具有中立性、终局性和权威性,但并非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也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途径。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新变化,以调解为核心的社会协助解决显示出其简便灵活的适应性,被评价为“当事人在协商、第三方主持调解的情形下,心态比较平和,容易接受非法定的条件,适用双方在交易中形成的习惯。虽然使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双方由此得到的利益总和,无疑比严格遵照权利义务的划分而导致双方关系断绝获利更大”。尤其是这种制度契合了我国“和为贵”、追求“无诉”的传统法律文化,在民风淳朴、习惯习俗众多的吉林省地区,多元化的大调解机制有更旺盛生命力,并成为诉讼解决机制的有益补充。
大调解机制概述
(一)大调解的概念
一般认为,“大调解”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大调解”是指市、县、乡、镇近年来成立的调解中心。广义的“大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社会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主要指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整合和联动的机制。
本文所讨论的“大调解”是指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协调和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广义层次上大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基层政府指导或者领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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