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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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ppt

132724480 持证单位群 154044224 产生单位群 2.6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法律依据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编号 检查内容 评分细则 16* 参照《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编制应 急预案指南》 (原环保总局公 告2007年第48 号)制定了意外 事故的防范措施 和应急预案。 A.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C.有应急装备; D.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1.制定了应急预案且达到以上要求,得2分 2.制定了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以上要求有一项没有达到的,得1分; 3.未制定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或有两项(含)以上没有达到的,得-1分。 17 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1.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得2分; 2.未备案或无相关的证明材料,得0分。 2.6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检查内容 编号 检查内容 评分细则 (否决项) 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A.有详细的演练计划;B.有演练的图片和文字记录;C.有演练前的培训材料及演练后的总结材料;D.有参加演练人员的签名。 1.近一年内组织了应急预案演练且有达到以上要求的的,得2分; 2.近一年内组织了应急预案演练,有演练的图片和文字记录,其它要求有一项没有达到的,得1分; 3.近一年内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无演练的图片和文字记录或其余三条中有两条(含)以上未达到的,均得0分。 2.6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检查内容 18 2.6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法律责任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2.7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法律依据 建设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废法》第十三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期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2.7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内容 编号 检查内容 评分细则 19* 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1.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经所在地县(市、区)部门批准,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得2分; 2.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未经所在地县(市、区)部门批准的,得-1分。 20*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1.危险废物做好了分类收集、贮存;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得2分; 2.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及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无破损、泄漏,二者只有一条没有达到的,得1分; 3.危险废物未分类收集、贮存及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有破损、泄漏,得-1分。 21 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危险废物未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得2分; 2.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得0分。 2.7 贮存设施管理制度—法律责任 对暂时不能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未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的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该项目环评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污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2.8 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制度—法律依据 建设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废法》第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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