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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与事故应急.pptx
危险源与事故应急; 目 录 术语与定义 危险源辨识 山西省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煤层气开采危险性分析及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措施;一;一;一;(9)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10)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11)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12)重大事故: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13)重大危险: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辨识指标;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 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组织应针对每一种重大危险源具体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组织应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实地演练。
在煤层气抽采应用过程中,煤层气本身作为组织活动的一个重大危险源。组织应实地详细具体进行辨识,制定制定详细适宜的应急预案,并且应不断进行改进以适应组织活动的不断变化。;山西省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5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5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层气开采(一级加压站及以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煤矿井下瓦斯抽采事故灾难按照《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引发环境事件,或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发生放射源事故,其响应分级标准和启动条件按照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放射源事故相关应急预案执行。;信息报告
(1)省煤炭工业厅在信息调度中心设立调度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信息报告后按照职责落实信息报告事项。
值班电话:0351-4117551? 4117555
传??? 真:0351-4117524
(2)省煤炭工业厅建立与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各市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直属煤层气开采企业之间常规安全生产信息、预警信息的联系,制定和落实相关制度;统一负责全省煤层气开采事故信息的接收、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
(3)地方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和煤层气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煤层气开采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煤层气开采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评估分析。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信息报告
(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按规定时限立即报告当地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中央直属驻晋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在煤层气开采活动中建立委托、承包等关系的,被委托、承包单位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委托、发包单位,并向当地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委托、发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按规定时限向当地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管的煤层气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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