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_崔国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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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_崔国斌.pdf

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 2014年第5期·专论 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网络链接技术是定义互联网的关键要素。网络链接中的加框链接导致版权作品在设链者 控制的网页或客户端被展示或播放,架空了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对作品传播主体的控制。著作权法 应当追究加框链接的设链者直接侵权责任。采用“实质呈现”标准改造信息网路传播权,使之涵盖加 框链接的所引发的作品传播行为,是合理的制度选择。 关键词:加框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服务器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①借助于链接技 网络链接是互联网中被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甚至是定义互联网的关键要素。 术,网络内容提供者可以指引网络用户轻松跨越网络系统的物理界限,自由访问互联网上任何开放 空间中存储的信息资源。 自由链接已成为网络空间的表达习惯。法律对网络链接的规制,也已经被 上升到影响信息获取自由、言论自由②或商业经营自由的高度。因此,网络链接的版权责任并非简单 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关系互联网基本秩序的重大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在讨论著作权问题时,人们习惯于根据被链接的作品最终在用户界面上呈现方式的不同而将网 络链接分成普通链接、加框链接(Framed links)、嵌入式链接(Embedded links)或内链接(Inline links) ③ 等类型。 所谓普通链接,是指常用网络页面中呈现的可点击的跳转链接。用户在浏览界面的文字或 提示符的指引下,发现并点击这些链接,然后在被链接站点的界面呈现被链接作品,或者提示用户 存储来源于被链接网站的文件。与普通链接呈现作品方式有显著差别的是加框链接,即设链者将自 作者简介:崔国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① “毫无疑问,超级链接(hyperlinking)是将互联网与其他文化生产和传播方式相区别的最重要的特征。”European Copyright Society, Opinion on the Reference to the CJEU in Case C-466/12 Svensson, Feb.15, 2013, para.3, at 1. ② Alain Strowel Nicolas Ide ,LIABILITY WITH REGARD TO HYPERLINKS ,24 Colum.-VLA J.L. Arts 403 ,411 (2001); Mark Deffner, Unlawful Linking: First Amendment Doctrinal Difficulties in Cyberspace, 3 Minn. Intell. Prop. Rev. 111 (2002). ③ 关于网络链接的各种类型,参见前注②, Alain Strowel Nicolas Ide, at 405-410 。 74 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 己控制的界面向用户的网页或客户端界面分割成若干区域,在其中部分区域利用链接技术直接呈现 来自被链接网站的内容。用户在浏览被链接内容过程中,依然停留在设链者控制的页面或客户端界 面上。这样,用户所获得的浏览体验与设链者自己直接提供相关内容时的体验大致相当。内链接表现 形式稍有不同,被链接作品不是在分割的窗口中显示。不过,就本文写作目的而言,这一区分没有特 别的意义,因此统称为加框链接。在具体案件中,设链者对于设链页面的技术干预程度不尽相同,这 可能使得其链接行为实际上处于普通链接与加框链接之间的模糊地带。比如,设链者可能不完全屏 蔽被链接网页内容,但是在被链接网页上设置显著的返回按钮引导用户返回设链者的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界面。这 时只能依据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认定其究竟属于普通链接还是加框链接。 著作权法对普通链接持宽容态度。1998 年的《数字化千年版权法案》(DMCA)将链接作为信息 定位工具(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加以规范,从间接侵权的角度规定设链者的侵权责任,并在一 ④在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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