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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 业 论 文
题目:论对刑事涉案财物
姓 名:郭俊华
学 号:
年 级:
指导老师:宣志欣
日 期:2013年8月5日
提 纲
一、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范围、处理特点及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尽管刑事涉案财物(主要是赃款赃物)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中均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还是比较混乱,都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但实施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改善目前这种状况,才能使执法更加规范。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与刑事犯罪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涉案财物的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1) 犯罪对象。它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财物。在某些犯罪中, 这些物品是决定行为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如走私的货物, 贿赂的钱财。(2) 犯罪工具。即能够为犯罪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使犯罪行为得以进行的物品, 如供犯罪使用的凶器、用于犯罪的通讯工具等。(3) 犯罪所生之物。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犯罪所生之物是犯罪意图的外化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物质表现, 如伪造的货币、生产的伪劣产品。(4) 犯罪所得之物。它是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从他方取得的物品。如犯罪得到的财物、非法所获的利益。当然, 上述划分也是相对的, 有些涉案财物可以同时具备两种或者更多的属性。如盗窃犯罪中盗窃所得的电视机、人民币既是犯罪对象, 又是犯罪所得之物。一般说来, 凡是上述所列范围之内的物品均可以按涉案财物论处。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待特定财物采取特定措施的司法行为。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在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 这种处理具有以下特点: (l) 处理权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严格意义上, 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处理权, 因为被司法机关扣押、冻结的财物及擎息的性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最终是否被依法确认为有罪, 而审判权依宪法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但现实中, 由于涉案财物的最终认定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环节, 没有公安检察机关的搜集、保管、移送和其他相应相关的上缴或发还等配合工作, 人民法院不可能独自完成对涉案财物的全部处理。因此本文所指的司法机关行使涉案财物的处理权,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行使,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涉及。(2) 涉案财物的处理和刑事诉讼具有关联性。涉案财物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和犯罪行为相联系, 它或者是犯罪所得之物, 或者是犯罪工具等等关联性为涉案财物的处理范围作了宏观上的划分, 凡是和犯罪无关的财物, 凡是和刑事诉讼无关的财物均不得作为涉案财物加以处理。(3) 涉案财物的处理具有法定性。涉案财物的处理范围必须以刑事法律为依据, 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滥用刑事司法权侵犯单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具有规范性, 不得违规操作。(4) 涉案财物归属的特定及性质。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对被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擎息, 在判决书上认定属被告合法财产的依法返还, 属赃款赃物的一律没收, 上缴国库作为国家财政收入; 除赔偿损失外, 依法返还无价值的物品则作特定处理。司法工作人员不得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涉案财物, 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意义重大。一方面, 它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积极收缴犯罪涉及的款项与物品, 并按规定由查获单位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为不同的诉讼环节审查案件随时提供物证, 有利于揭露与证实犯罪; 另一方面, 司法机关认真处理涉案财物,是为了不让刑事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便宜, 从而达到既在刑罚上处罚犯罪分子, 又在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的目的。此外正确处理赃款赃物, 还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犯罪案件中, 涉案财物往往是笔数量很大的财物, 这些财物本应由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 并用于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文化生活, 但由于犯罪行为的产生, 使这些财物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 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很大的损失。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把涉案财物及时发还单位、个人或上缴国库, 让这些款物尽快发挥应有效益, 其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二、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关于“及时返还”与退赃不规范 注重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当今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趋势,在诉讼中及时确定并返还被害人财产,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受损的财产权利得以恢复,而且也符合民法物权“物尽其用”的原则,使物权避免了因刑事诉讼的原因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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