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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第二版) (“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王敏远 第八章 强制措施.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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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强 制 措 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 传 第三节 取 保 候 审 第四节 监 视 居 住 第五节 拘 留 第六节 逮 捕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特征: ①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具有法定性。 ②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 ③强制措施的内容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 ④强制措施的性质是一种暂时性的预防性措施。 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的功能与意义 保障功能与预防功能。 三、公民扭送与留置盘问 (一)扭送 1.概念 扭送是指公民对具有法定情形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将其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的行为。 法定情形 ①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通缉在案的; ③越狱逃跑的; ④正在被追捕的。” (二)留置盘问 1.概念 ①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经常采用的与强制措施十分近似的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2.法定情形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二节 拘 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2.条件 ①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的; ②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避审判或者走漏消息的。 3.拘传与传唤 (1)相同点 ①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②拘传和传唤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 (2)不同点 ①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要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因此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传唤则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②使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拘传的程序 1.拘传应当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节 取 保 候 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的方式,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2.种类 取保候审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即人保与财保两种。 3.被取保人必须遵守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宅、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③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 ④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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