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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第二版) (“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作者 王敏远 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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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1.性质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案件并裁判被告人有罪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中立的法律地位。 2.任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3.职权 (1)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2)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 (3)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4)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有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6)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7)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8)有权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 (9)有权依照特别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10)有权执行某些判决、裁定; (11)有权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裁决; (12)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与地方人民法院相并列的专门性人民法院。我国目前设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任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破坏选举)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3)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 (4)特别案件的申请权。 (5)对刑事诉讼活动行使监督权。 (6)对检察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各地检察院可以设立监狱、看守所的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税务检察室等,作为派出机构。 3.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三)检察委员会 在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上,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立检察委员会。 三、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性质 公安机关是人民警察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专门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 2.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立案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公安部,作为全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工作,并根据协议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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