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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民用航空活动中的涉外关系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2、掌握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几个原则 能力目标 能正确运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分析实际事例 目 录 11.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11.2 国际惯例的适用 11.3 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11.4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适用 11.5 民用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适用 11.6 法律适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11.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履行条约义务是我国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同时体现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以国内法来改变、修改国际条约,从而推卸自己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承担的国际义务。 根据我国的一般法律原则,承担国际条约义务应超越承担国内法的义务,这是我国尊重和强调国际条约义务的体现,也是国际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的需要。 11.2 国际惯例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是对国际条约优先原则的补充。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另一重要渊源,也是国际法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它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先例,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国际惯例通常具有通用性、稳定性、重复性、准强制性和效益性等特点。 随着民用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此也没有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适用国际惯例是必要的。 《民法通则》将这一原则在立法上肯定下来,以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海商法、票据法等都吸收了这一原则。《民用航空法》也将这一原则纳入我国民用法律体系。 11.3 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关于所有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采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这个原则又被称为“物权法则”。这一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因此,世界各国普遍主张依船旗国或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作为涉外所有权或物权关系适用的准据法。《民国航空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民国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实践中,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与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问题。航空器的权利登记国与国籍登记国通常是不分离的。外国立法中一般都规定,该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航空器才有权申请该国国籍登记。日内瓦公约第一条也开宗明义地要求,所有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赋予必须符合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家当时的法律。因为在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或物权问题上,适用该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能最充分地保护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也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11.4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适用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是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在涉外合同关系上的具体运用。由于它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许多国家法律相继接受。 但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对此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法律的特殊要求,不能对合同适用法律进行选择。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适用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紧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紧密联系原则,是指在与合同有关的各种因素中,较多因素都与某一地域有联系,或者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与某一地域有联系,该地域即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该地域所属国家的法律即为与合同有最密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从而成为合同的准据法并得以适用。实践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指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或居所地法、当事人本国法、法人所在地法或营业地法等。 11.5 民用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适用 民用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引起的是侵权行为之债。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普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主要是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要照顾侵权行为地国家及其人民的特殊利益,尊重当地国主权;二是对当事人来说,他们应当遵守当地国的法律,按照当地国的法律行事,并且根据当地国法律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三是平等保护个体权利,使在侵权行为地被打破的权利平衡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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