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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规概论 配习题册 作者 林平 第6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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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汽车报废与回收 在线教务辅导网: 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 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 第一节 汽车的报废 一、汽车报废管理   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国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汽车安全技术状况和用途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强制报废标准。 二、汽车报废标准   已使用8年的出租汽车,已使用10年的教练车,不得延缓报废。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等于或小于1.8吨)、矿山专用车、带挂车的载货汽车使用8年,已达到使用年限,但汽车性能仍符合相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1.8吨)及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10年(或累计行驶40万km),已达到使用年限,但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   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二节 报废汽车的回收 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机关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工作由商务部负责。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机、车架“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钢铁,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交换制度,以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防止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入社会。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其进行举报。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三、报废汽车回收   报废汽车的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报废汽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汽车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的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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