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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规概论 配习题册 作者 林平 第7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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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销售管理 主编 在线教务辅导网: 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 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 第一节 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 一、汽车品牌销售相关企业   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二、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的实施   实施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的时间为,自2005年4月1日起,乘用车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除专用作业车外,所有汽车均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应当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汽车(包括二手车)经销商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   汽车供应商应当制订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km。 第二节 汽车品牌经销商 一、汽车总经销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3)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3)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4)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5)新开设的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程序   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汽车供应商将符合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 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汽车资源。   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停产车型的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四节 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否则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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