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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手车的鉴定评估机构 根据2004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 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企业不得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除外)。 第八章 二手车流通管理 主编 在线教务辅导网: 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 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 第一节 概 述 二手车(以前称为“旧机动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图8-1 二手车拍卖现场、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二节 二手车流通 1.二手车卖方应当提供车辆真实情况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的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2.交付内容 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6)车辆保险单。 二、经销企业的责任 1.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对双方的要求2.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车辆3.经销企业的责任 1.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对双方的要求 1)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2)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的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3)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时,双方签订合同。4)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的,办理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车辆 1)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2)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3)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6)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7)不具有必需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保险单)的车辆。8)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3.经销企业的责任 1)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应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2)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3)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4)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6)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自愿评估制度 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格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进行评估,以供交易时参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积极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明确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内容)。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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