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二零一六年年版1部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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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2005年版一部) 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 定技术标准。《中国药典》 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实施,同品种 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 典》均指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 复说明。“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 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药典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并符合规定的品种。 附录中收载的指导原则,是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 品标准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及编排   一、本部正文分三部分排列: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 和单味制剂。 二、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 丨ノ丶フ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 格不同而臻主标准内容不可须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包括 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汉 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   三、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 ⑴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⑵来源; ⑶处方;⑷制法;⑸性状;⑹鉴别;⑺检查;⑻浸出物;⑼含量测定;⑽性 味与归经;⑾功能与主治;⑿用法与用量;⒀注意;⒁规格;⒂贮藏;⒃制 剂等。 项目与要求   四、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 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五、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 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 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采收(采挖等)和产 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六、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 烘干、晒干、阴干均 可的,用“干燥”;(2) 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 不超过60℃);(3) 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 少数药材需 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七、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先 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标题,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 物名。   八、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 理常数等。    (1) 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描述。 (2)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 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 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 (ml) 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 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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