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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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9-4-29 9:11:01 浏览: 814 【大 中 小】【打印文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 公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设立: (一)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二)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不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35%的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 第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 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第六章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情况 首期缴付情况 分期缴付情况 出资数额 (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 出资 时间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注:①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②出资方式:货币、非货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七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无应删除此条)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如无应删除此条)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有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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