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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
(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
3、刑诉基本理念:
A.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以惩罚犯罪为前提的。
(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B.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 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2)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3)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C.“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 3、4 条)
(1)侦查权:6 个机关:公安、检察、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
(2)检察权:检察院
(3)审判权:法院
(4)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都不能行使以上权利。
公诉案件:批捕
★检察院 自诉案件:决捕 法院 决捕
—— 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X)应为被告人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刑诉法第 5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处没有权利机关)
(2)法院独立:A.整个法院系统独立、审级独立、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
B.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3)检察院独立:A.检察系统的独立,而不是单个检察院的独立;
B.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应当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7日)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15日)
(2)侦查监督:67、69、73 条。
(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必须是事后监督,不得当庭监督。
(4)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阶段: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的时间(33 条)注意与 96 条的区别(法律帮助权)
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区别法律帮助权 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此时律师还不能称为辩护人)
(2)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必须为律师
(3)公检法的保障义务:33、34 条。
时间: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2 条)
(1)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区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才能称为“被告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前置程序以补充侦查为前提。
(4)证据不足无罪判:审判阶段 162 条 3 款
一审:审判阶段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
二审:可以发回重审,可以改判
再审:无罪判决
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发回重审
7、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15 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裁定终止审理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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