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法职业讲义: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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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法职业讲义: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司法考试司法职业讲义: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为增强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自觉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推动检察机关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对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的违纪行为应当追究责任。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是指检察官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工作纪律所应当承受的纪律处分。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对此作了全面的规定。 (一)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责任的形式 检察官法第37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两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可以同时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也可以单独撤销其行政职务或者法律职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一并撤销。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二)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责任的适用 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官不受纪律处分。执行检察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凡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2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1.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2)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2.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3.处分的变更和解除。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的2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影响期,但缩短后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影响期的1/2。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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