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民事诉讼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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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各国解决民事诉讼的制度: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民事诉讼行为的特点:一方主体为法院,另一方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C。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同等与对等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c. 法院调节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注意:①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②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存在违法犯罪的经济案件,不能调解;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程序等(都没有纠纷,不能调解);④执行程序亦不能调解(生效判决不经法定程序不能改)。 d.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①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②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③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④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辩论和质证(证据在质证之前只能是证据材料)。 e. 处分原则: 处分权行使受国家法律制约;②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干预。 体现: 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起诉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也可以变更; 被告可以承认原告请求,反驳原告请求,还可提请反诉;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合解:i撤诉;ii法院可以经调解程序调解,出调解书; 一审判决后,上诉权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一审胜诉当事人可申请执行; 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起诉、上诉、执行申请。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象:法官,不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监督的方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现阶段为审后监督。 支持起诉原则:主体仅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为单位 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发生了侵权案件。 二、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原则上组成合议庭,要保证案件审查公平公证。 合议庭的组成:单数,3、5、7; 种类:(注意掌握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合议庭:组成:A三人全是法官;B一个或两个人民陪审员,其余为法官,中国不实行强制陪审制度; 二审合议庭:组成:三人全是法官; 重审合议庭:发回重审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书记员可不变; 再审合议庭:都必须组成合议庭:a原由一审法院审结,现又由一审法院再审;b二审再审由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c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回避制度:(比较刑诉) 回避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勘验人;证明人、代理人没有回避(与刑诉比较多了勘验人) 回避的法定条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是必须回避,看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法官不自觉,当事人行使申请权要求回避。 申请时间:最后时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须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答复;法院答复若驳回,可申请向本法院复议。 申请回避法律效力:审判长暂停开庭,延期审理。被申请回避的人停止执行职务,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或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除外,如保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回避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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