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原始取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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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原始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原始取得。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善意取得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B、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表见代表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C、拾得人的保管义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敎育 网 D、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单方允诺)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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