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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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doc

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校资管字[20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实验室(包括各种中心、基地等)。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六条 要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要坚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发展的需要,重视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进修、培养与培训工作,提高实验室队伍素质。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任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九条 学校将逐步实行以校、院(系)管理实验室为主体,个别教研室管理实验室为补充的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作为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其设置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各实验室要依据所在学科建设的要求和教学、科研以及产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各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上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各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quot;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制订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并应作为实验室(包括涉及到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与计划的指导性原则。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采取建设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制。所有实验室(包括涉及到实验室)的建设项目(含其辅助工程)都应按计划进行。项目完成后由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职能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将集中人、财、物力,按《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的要求,重点投资建设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实验基地、实验中心、训练中心等),使其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将制订相关政策和尽可能提供相应配套条件,积极鼓励和推进各院(系)利用本专业实验室所处的学科优势和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可采取多种方式同公司、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立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 第十八条 学校将以特殊政策和方法,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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