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森贷款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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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期 付 款 购 房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分期付款购房补充协议 出卖人:保定市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大为 住所:保定市云杉路138号 买受人及共同买受人(以下统称为买受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闪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分期购买位于嘉森。理想城项目中的 号楼 单元 号房产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付款方式 1、在签定合同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应缴纳总房款 。其中首付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剩余房款共计人民币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买受人同意按分期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 2、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自本协议签订的次月起。买受人应分期按月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 期。 4、买受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买受人应于每月的 1-5 日前将当期应付款项存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南大园信用社。开户名称: 。账户号: )。买卖双言方同意由开户行每月代为扣缴至出卖人的账户。 5、根据买受人分期付款的金额,并参照签订本合同时的争行同期贷款利率,遇银行利率调整时,此数额作相应调整。现经双方核算同意,买受人每月应向出卖人去付购房款本息计为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 6、出卖人鼓励买受人随时提前付清全部购房款。若买受人提前还款,出卖人给予买受人按所剩余房款金额适当优惠。 第二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责任 买受人如未在本协议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内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本息3%0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房款本息总额的 10% 向出卖人去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再向出卖人支会逾期应会房款本息及相应的3%0的违约金之后,协议继续履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买受人同意在所售房屋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时,在出卖人指定期限内,无条件与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就本合同项下房屋办理贷厌手续。自买受人与银行签订货款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付款方式即行终止。 出卖人根据需要,配合办理贷款手续。 关于房屋产权转移的约定 1、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前,房屋的所有权归出卖人享有,买受人只对该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买受人不得擅自将该房产抵押、转让。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厌本息后该 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转移至买受人享有。 2、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毁损、来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3、如买受人未按时交付购房款本息,出卖人不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买受人对下列内容予以特别声明: 1、买受人对本协议及附件的内容已认真审阅,对于不明白的条款,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认真解释,买受人对其内容了解无误: 2、在购房合同和本附件内容之外,出卖人没有其他任何承诺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购房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为准。 3、在签订本协议时,出卖人不存在隐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抵押、已出售等事实的情况,买受人对该情况已真实了解; 4、双方对本协议意见不一致的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及修改,买受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5、买受人保证向出卖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住址、通讯地址等)真实、可靠,在联系方式出现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以保证出卖人可以信函的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否则,因此导致出卖人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作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违反本协议,否则,解除协议一方应按总房价款的 5% 向守约方支会违约金。 2、若因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出卖人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只需书面通知买受人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出卖人不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亦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解除后,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出卖人所有,原转移至买受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回转至出卖人享有,出卖人可对该房产进行任何处置,买受人无权干涉。 4、买受人应在本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出卖人,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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